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涉及农村宅基地…

2021-03-09 17:26:48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网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涉及全市农村各家各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精神,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重大意义,强化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属地责任,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保护农民权益,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通过印发明白纸、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地的良好舆论氛围,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的责任意识。

  (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统计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三)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一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全面摸清底数,掌握基本情况。二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政策,分类处理。三要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四是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逐步化解部分遗留问题。五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机制。

  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主体责任。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1、加强数据移交共享。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在数据共享、村庄规划、用地指标、农转用报批、建房审批、违法处置等方面紧密协作,推动农村宅基地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发送资料移交函,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2、加强政策法规培训。聘请相关部门专家,针对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及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就法律政策进行权威解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认真开展农村宅基地执法巡查,对在建或已建成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项目或违反规定私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3、加强违法行为查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做好宅基地违法处置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各地可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探索逐步将农村宅基地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三、职责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审批工作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评估、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及标准,实现两者有机衔接,为日后发展预留充足空间。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国家、省、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进行指导。要因地制宜编制农村宅基地建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免费供建房人选用,用以指导农村宅基地建房工程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等。审批及宅基地建房工作中,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行业指导、指导建房人选用规范施工图纸、指导农村工匠培训等。

  4、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合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政务服务事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5、乡(镇)人民政府是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公布办理流程、要件、办理时限等,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三到场两公示”制度,“五公开”制度即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组织实施“三到场”制度,开工前的现场查验,审批前的审查到场,施工中的日常监管,包括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完工后的验收工作,即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两公示”即在宅基地的村级审查与乡镇审批两个阶段进行两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做好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组织好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

  6、村级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地有序安排等,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档案资料留存。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研究讨论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事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四、审核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无以上机构的要吸收农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人员联合组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办公室)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格申请条件的,在村庄规划区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房户,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宅基地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乡(镇)要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人才支撑。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要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加大支持力度,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宅基地管理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人口数量以及承担的工作职责,核定县、乡两级农经人员编制,充实专业力量,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专人干事。要加快建立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专业队伍,专职负责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业务工作。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实施,承担属地责任,要根据职能划转情况,及时划转人员及编制,配足配强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

  (三)强化制度保障。

  各县(市、区)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流程,规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各链条中的流程分工和具体工作内容。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内容,原则上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两部门各安排一名专人负责联系对接,并通过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组建议事联席专班,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四)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动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等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1、忻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忻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8日

编辑: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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