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2020-09-25 09:24:44
来源: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改善景区空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忻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景区管委会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区域
核心景区范围:东至洞子村,西至竹林寺村,南至镇海寺,北至光明寺村,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适用于在禁用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台怀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编码登记。景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机械环保标牌。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编辑:魏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