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关于加强景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2020-07-13 11:12:24 来源: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关于加强景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饲养犬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景区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结合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忻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景区(包括台怀镇、金岗库乡、石咀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及生活区禁止养犬。

  二、景区范围内禁止饲养大型犬【体高(身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体长超过100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和烈性犬(藏獒、德国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等),导盲犬、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三、养犬居民应当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四、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所养犬只必须严格看管,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准放养。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给犬只佩戴束犬链,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遵守交通法规,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三)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进行清除,未及时清理的,由住建部门参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八点以后上午八点以前,节假日可延长到上午十时。

  (五)无人牵引的犬只,在机动车道上被车辆撞伤、撞死的,车主概不负责。

  (六)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车站、市场、公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宾馆、游乐场所、景点等公共场所。

  (七)不得携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有权拒绝搭乘。

  (八)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五、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伤害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责任。犬只扰民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六、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予以收容。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疑似狂犬的,将依法予以捕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

  2020年6月16日

 

编辑:魏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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