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教育局关于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3]3号)精神,切实做好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
(一)科学制订招生计划。各县(市、区)要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总体保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科学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切实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二)合理设置招生专业。各校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生专业,提高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的专业招生计划比例。优化中高职“3+2”和五年一贯制招生培养模式,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业不得招生。
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
(一)严格落实学校招生资质公布制度。经省教育厅公布的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方可招生;不具备招生资质、未按时进行年检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办学点。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办学。
(二)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区)各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相关信息,为考生和学校提供公平选择机会和有序招生环境。各校严格执行招生宣传审核备案制度,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简章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须保留到当年的招生工作结束。在招生录取阶段,要及时准确公布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严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纪律。实施“阳光招生”,严禁在招生过程中进行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千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虚假宣传、欺骗招生。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三、严格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一)做好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确保在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2023年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质量通报制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质量情况列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遴选以及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转移支付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严格学籍管理。各校要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填报学生注册信息,及时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做到学生、学籍、经费相一致。严禁注册“双重学籍”,严禁在中职学籍系统为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在籍学生注册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挂靠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三)严格经费管理。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严禁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套取财政补助经费,严禁边免边收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和服务
(一)加强招生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校要加大综合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职教高考、职业本科教育、专升本扩招等有力政策,吸引广大学生和适龄青年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地方主流媒体、新兴媒体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广大考生和家长充分了解国家和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助学扶贫、招生就业、升学和资助等相关政策。要加强办学特色宣传,彰显优质办学水平。利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让学生第一时间了解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了解接受资助的方式和渠道。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要准确解读国家职业教育助学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残疾考生等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不让一个新生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
(二)积极拓宽生源渠道。各县(市、区)、各校在认真做好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拓宽生源渠道,广泛招收往届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招收以上生源,可采用学年制形式,也可采用学分制形式,由招生学校结合生源实际自主选择,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五、其他
(一)省教育厅将把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列入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内容。各市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指导、监督与考核,确保发展规模与办学质量相匹配,对于办学条件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调减招生计划。
(二)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继续实行月报制度,请各市、有关高职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于8月至11月的每月25日前,通过中职学校系统报送中职招生进展情况,并将每月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杨皓天 电话:0351-3046534
邮箱:zcjdfz@sxedc.com
附件: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情况统计表
忻州市教育局
2023年5月9日
2023年忻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考试工作将于6月7日—8日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组织工作平稳有序,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考前准备
(一)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关注“山西招生考试网”(www.sxkszx.cn)和“忻州市教育局官网”(https://jyj.sxxz.gov.cn)发布的提示信息,准确了解相关政策信息,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进入考点后,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保持间距,不扎堆、不聚集。考试结束后迅速离场,不在考点附近滞留聚集。
(二)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提前备齐2B铅笔、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无封套橡皮、削笔刀、垫纸板(垫纸板上不准书写任何字迹)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色彩考试考生自带画具、马扎,禁止携带画纸。
(三)考生在考试前应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合理安排行程路线、出行方式并注意交通安全。考试前要仔细检查是否带齐所需证件及考试用品,认真阅读《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见附件),按规定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点,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接受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为顺利通过“智能安检门”和方便金属探测仪检查,请考生尽量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或衣物。
二、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一)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以及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胶带、手表等物品进入考点。凡将违禁物品带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按作弊处理。温馨提醒:请不要用手机拍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发布至微信、抖音、微博等自媒体,防止因有人恶意炒作对考试工作和考生本人造成负面影响。
(二)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生考前请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安检时间。开考 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批准,考试中途考生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不准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扰乱考试秩序。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禁止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必须停笔,禁止书写。选择题答题区必须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非选择题答题区必须用0.5mm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填写在相应题号的规定区域内,其他笔作答无效。
(四)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题、答题卡或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三、违纪违规严肃追责
对口升学考试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考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十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试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③抄袭他人答案的;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①组织作弊的;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将入罪。请考生务必心存戒惧,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感谢广大考生的支持和理解,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咨询电话:0350—2020429
附件: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
忻州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4日
编辑:侯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