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山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2018-08-31 21:31:17
来源:
      2018年6月23日17时45分,杨某(女,33岁)驾驶晋HNXXX8微型普通客车在忻州光明街试验场村口借用非机动车道倒车过程中与由西向东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杨某花(女,61岁)骑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杨某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杨某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倒车时,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其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编辑:刘丽敏